2024智能互聯網藍皮書:生成式人工智能監管各環節需形成合力
人民網北京6月24日電 人民網研究院組織編寫的第一本智能互聯網藍皮書《中國移動互聯網發展報告(2024)》今日在京正式發布。其中,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副理事長馮曉青等撰寫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風險與治理》一文指出,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其工業化使用優勢愈發凸顯,同時也滋生了關于數據、壟斷、知識產權等方面的風險。我國及發達國家都已對人工智能領域進行法律法規方面的布局,力求從監管層面進行風險管控,但現有的規制方式應對新風險仍存在不足。為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治理體系,應當在充分利用現有法律框架的基礎上逐步構建綜合性的人工智能法,推動各部門協同開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工作,實現各環節順利高效銜接。
針對如何更好應對生成式人工智能帶來的法律風險,文章提出三方面建議。
一是逐步構建綜合性人工智能立法。歐盟《人工智能法案》以風險為路徑的分級監管方式可以給我國的人工智能治理提供參考。生成式人工智能屬于人工智能的子集,其專注于內容創作領域,與其他人工智能系統共享機器學習、深度學習、神經網絡等一系列技術基礎,也同樣具備數據收集與處理、模型選擇與訓練、性能評估與調整等開發流程。生成式人工智能與普通人工智能都隸屬于人工智能領域,二者同樣面臨數據、技術壟斷以及知識產權風險,只是風險的等級發生了變化。
自2021年以來,我國已經陸續深入算法推薦、深度合成、人工智能領域推出針對性立法,這種立法方式更傾向于是一種行業規制,雖然可以深入各具體場景規制新技術的使用,但《人工智能法案》這樣作為頂層設計的綜合性人工智能立法仍然是未來人工智能治理領域不可或缺的內容。
二是強化各管理機構的銜接效率。目前《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三者共同參與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但這種跨部門的治理模式可能產生監管措施無法關聯、資源分散等問題,從而難以形成統一合力應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監管。在統一的人工智能法頒布前,應當合理協調各部門的職權分工,緩解碎片化治理困境。
三是盡量以現有法律應對新型糾紛。生成式人工智能造成的知識產權風險盡管屬于技術進步帶來的新型社會治理風險,但究其根本并未突破原有的法律框架,沒有必要通過新立法進行回應。在現有知識產權體系下,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可以適用著作權許可使用的相關規定或合理使用進行處理。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則可以遵循客觀標準承認其可著作權性,參照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進行保護。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作者的認定也可以參照法人作品進行。(劉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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